問題詳情

7. 適齡國民,何種情形下,得免強迫入學?
(A)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B)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C)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D)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4615
統計:A(6),B(58),C(55),D(24),E(0)

用户評論

藍路】評論

1樓貼的應該是之前(78年公布)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的內容,93年修正後已經刪掉囉。這個內容移到100年公布的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台中一定上】評論

法規名稱:強迫入學條例公發布日:民國 33 年 07 月 18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1 條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2 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3 條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第 4 條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社政等單位主管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

mouse v】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第 13 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C.Lu】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 第12條(A)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B)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 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C)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 得免強迫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