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laire P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3條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用戶】沒有如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