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laire P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新北市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四條學校依其規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並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前項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