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章(】評論
D)儲存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 60 度與攝氏溫度為 37.8 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2.8公斤之場所,可稱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蕭瓊林】評論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 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 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 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 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四、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 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 輕工業場所。
【阿章】評論
D)儲存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 60 度與攝氏溫度為 37.8 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2.8公斤之場所,可稱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