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國中正取】評論
第 一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 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 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 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藝術。 五、綜合活動。 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