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國中正取】評論
法規名稱: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49374B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發布,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第一項)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