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國中正取】評論
(A)學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中,特殊班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在特教法沒有,只有在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才有。 (特教法只有: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B)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修 習特殊教育學分二學分以上者 (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C)縣市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經常門預算的百分之五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D)縣市政府對所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應至少每三年辦理 一次評鑑。
【曾馨慧】評論
特教法第46條:“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Wick】評論
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