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peiyi56】評論
nn第2條nn nn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nn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nn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nn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nn第3條nn nn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nn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nn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