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旺來】評論
政府經營之國營事業(即營業基金)及為應施...
【文】評論
政府經營之國營事業(即營業基金)及為應施政需要設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為各自獨立之財務、會計個體。依預算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凡政府直接投資經營之國營事業或成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即為所謂之「附屬單位預算」。凡附屬單位預算再轉投資之事業或設立之基金,則稱之為「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目前附屬單位預算分成兩類,其中「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即為國營事業預算,另「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即為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
【Haddy Chen】評論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者9單位,包括中央銀行轉投資之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2單位;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單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單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