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評論
會計法<第59條>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江旺來】評論
敘述相反會計法第 59 條大宗財物之增減、...
【七八九】評論
(A)會計法§59 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B)會計法§62 2.特種序時帳簿之按期結算,應過入總分類帳簿者,應先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記入普通序時帳簿,始行過帳。但特種序時帳簿僅為現金出納序時帳簿一種者,得直接過入總分類帳簿。(C)會計法§65 1.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D)會計法§76 1.各種帳簿,除已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帳簿;其可長期賡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亦無庸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