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九條 第三項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Tzu-Chi Kung】評論
依據兒少法第十九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一 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王琪唯】評論
教育主管機關 當然會管制課後輔導的事情
【月(つき)】評論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改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