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種財產,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
(A)夫或妻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夫或妻因贈與取得之財產
(C)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D)夫或妻之慰撫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
統計:A(17),B(24),C(244),D(20),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後面純補腦第1017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