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rlie Nice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copy過來的~~(B)在刑法上教唆與精神幫助相同~錯誤。~解析 :例子:乙對甲說:『你不看我一眼,我就自殘』,甲慫恿乙說:『快把小拇指砍下來』。→ 上面這種例子都是典型的錯誤,乙要自殘的決意都不是甲惹起的,不是甲惹起,當然不能稱的上教唆犯,慫恿是「本人已有意思,但未決意實行,他人給予精神上的助力,也不是惹起他人犯罪意思」,只能論「精神幫助犯」( 注意 ! 「精神幫助犯」還是「幫助犯」,不是「教唆犯」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