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ng Chen】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2 Ⅳ、Ⅴ》:「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 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換言之~ ]▼ 立法院 "同意" = 緊急命令 "生效" 期間 雖 - 具有暫時性的「變更or替代法律」的效果 但 - 「變更」一事 : "不包括" 解散立法院。Answer: 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