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月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強執法 第21條(拘提之事由及程序規定)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管束: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1~3日,Max:5日)。拘束:民法(自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