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丙受僱於位在臺北市東區由丁經營之個人美髮工作室,並接受丁之指導學藝。丙、丁約定「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獨立從事美髮工作。如有違反,丙應賠償丁新臺幣 50萬元」。未料丙學藝完成離職後,第二年即自行於高雄開設個人美髮工作室,知悉此情之丁乃以丙違反前述約定,請求丙賠償 50 萬元。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47
統計:A(90),B(1),C(787),D(5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