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Lin】評論
名 稱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第 14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一、各處(室)之下得設組。二、每班置導師一人。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設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
【Van Dine】評論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輔導室(輔導人員):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實施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調查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進行輔導與諮商,並辦理親職教育等業務。
【Janet Chien】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 那個處室辦理?? 輔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