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B)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C)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D)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5284
統計:A(436),B(869),C(70),D(2576),E(0)

用户評論

Ashley】評論

訴願提起期間: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期間:受理訴願機關3個月內為之OR延長2個月後決定之訴願決定之送達期間:訴願決定後15日內送達訴訟的提起期間: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提起撤銷OR課予義務訴訟;30日提起確認訴訟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一)不受理決定(程序駁回決定):訴願程序如不合法時,即有下數訴願法第7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者(5)地方自...

橘子】評論

訴願法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n

陳仕賢】評論

想問一下B無理由 是屬於實體的部分還是程序的部分呢?雖然法條是如此寫沒錯但無理由 應該是實體審查 一直會想去駁回

rtnogstcy】評論

To 陳仕賢 不受理是因為程序 無理由是實體決定 無理由駁回,程序有問題不受理你在程序上不按照規定來或訴願已確定或根本就沒有行政處分之存在,你還來提訴願的,行政機關不會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