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ykalala】評論
A 行政罰法§27 I 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 行政罰法§31 II第31條(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C 行政罰法§14 I第14條(故意共同違法)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D 行政罰法§24 III第24條(一行為...
【Aiakos Lee】評論
情節輕重 分別處法
【Cindy Chang】評論
行政罰法 第 27 條I.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II.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III.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IV.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行政罰法 第 31 條I.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II.一行為違反數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