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教師因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如何決議方可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B)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C)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D)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53855
統計:A(5337),B(1283),C(120),D(805),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法第十四條

用户評論

Tita Huang】評論

比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與教評會數據剛好對調!)

kk50123】評論

102/8/22已公佈修改為三分之二出席 , 三分之二通過請查看教育部公佈的法規答案應為(B)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iop2260】評論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