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法庭開庭審判中,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下列旁聽人之行為,何者可被允許?
(A)午飯時間,吃麥當勞
(B)走來走去,和其他旁聽人交談
(C)經審判長核准使用錄音筆
(D)接聽行動電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77778
統計:A(9),B(4),C(792),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審判長之職權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庭旁聽規則 第7條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貼貼樂 ( ̄︶ ̄)↗】評論

法庭旁聽規則 第1條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法庭旁聽規則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4條 (開庭場所席位設置及法庭秩序)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