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定上】評論
(C)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損害人民權益,國家仍應賠償:此為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如是違法行使公權力即是行政上損害賠償(國賠)。
【林亞】評論
國賠的原因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Cathy Peng】評論
(D)單純因颱風、地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肇致樹木傾倒、路燈斷裂及其他公共設施毀損致人民受有損害,並沒有國家賠償之適用。
【simonlinhhh】評論
(C)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損害人民權益,國家仍應[賠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