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君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1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用戶】p091662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統整:(A)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僅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通報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B)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二十四小時(C)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D)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用戶】Shih Jiang-Zh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A),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B)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C)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