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筱蕙】評論
第 25 條 第 1 項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第 26 條 第 1 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17~24:法官、檢察官、書記官(院方/檢方)、通譯。
【月兒】評論
法官迴避:準用檢察官、書記官、通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