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B)解除權之一方當事人有數人者,因有解除權之一人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C)契約一經解除,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D)契約解除權僅適用於債權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0209
統計:A(48),B(763),C(107),D(80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解除權

用户評論

【用戶】lionlyann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用戶】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用戶】狂徒(我要回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是對的,本題問何者錯誤

【用戶】coffee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b-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