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樂】評論
【suansuanfight】評論
依照考友提供的編制表自身解釋如下,有誤煩請指正。1.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的積極資格有:「依法升等合格。」,公務人員僅能任用於銓敘審定官等內之職務,不得跨官等,因此甲陞任的職務須為薦任,(B)(C)專門委員和主任秘書皆為簡任職務,甲不具任用資格。2.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之規定,辦理陞遷應依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A)股長為薦8,(D)科長為薦9,甲現職為薦7,因此逐級陞遷應為8職等股長,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