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於某日作成自書遺囑,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遺贈於乙。但兩天後與乙口角,覺得無必要對乙遺贈,甲應如何為之?
(A)與乙合意解除遺贈契約
(B)甲單獨解除遺贈
(C)甲作成第二封遺囑,寫明撤回前遺囑
(D)甲撤銷對乙之遺贈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2559
統計:A(43),B(826),C(2636),D(247),E(0)

用户評論

喔嗨唷】評論

民法§1222: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所以撕掉也可以,立新遺囑去牴觸前遺囑也可以,這叫殊途同歸(←行政學中毒),但是答案只有(C),就選它吧

WU】評論

B為什麼不行

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評論

因為遺贈不是契約,沒有解除問題

張一中】評論

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第 1220 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第 1221 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第 1222 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