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chucy】評論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即表示:雇主在具有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合理性及正當性,並確保員工權益之情形下,得單方面就工作規則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只是在薪資的變更上,法院進一步認為,雇主應具有「高度之必要性」方可藉由單方面變更工作規則之方式降低勞工薪資資料來源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