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特殊教育法(102.01.23 修正公布)的條文內容,下列哪一項的敘述不正確?
(A)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B)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C)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應邀請家長參與
(D)身心障礙類別增列腦性麻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3675
統計:A(63),B(105),C(353),D(45),E(0)

用户評論

鄭淑丹】評論

(C)資賦優異得邀請家長參與個別輔導計畫

廖羿淳】評論

比較: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阿姆】評論

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應邀請家長 個別化支持計畫(高等教育階段)-應邀請家長 個別輔導計畫(資賦優異學生)-必要時得邀請家長/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國民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辦理。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採集中式特教班、巡迴輔導班辦理。 高等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