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啾啾榜上有名】評論
刑法上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資料來源(寫得更詳細)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463
【Chia-Chun Cha】評論
請問為什麼A刑法沒有??
【KK】評論
2F啾啾榜上有名很詳細。簡單說刑法,是很嚴重的罪。並不是說性騷擾就是輕罪。而是刑法大多是危害到生命、自由、財產、或讓人感覺有生命危險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