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Han Wu】評論
該條法規已廢止
【Wan Jhen Lee】評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茲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8,780元,每小時103元)
【莊小捲】評論
該題法規已廢止,所以請刪除題目
【cho】評論
該題法規已廢止,所以請刪除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