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類型,包括下列何者?甲、傘型;乙、保證型;丙、組合型
(A)僅甲、乙
(B)僅乙、丙
(C)僅甲、丙
(D)甲、乙、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二、子期貨信託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為某一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或交叉組合各種類期貨信託基金。三、每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一)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二)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之轉換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訂定。第 9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保證型及保護型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期貨信託基金。第一項所稱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護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保本比率應達投資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其因保本操作之需要,得將資產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或以定期存款保持之。定期存款應存放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其最高比率不予限制。期貨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其範圍限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遵守相關規範。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證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本國銀行。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第 10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子基金不得為向第十三條所定對象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不得為組合型基金。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二、子期貨信託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為某一種類期貨信託基金或交叉組合各種類期貨信託基金。三、每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應簽訂個別之期貨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一)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即不成立。(二)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期貨信託基金間之轉換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訂定。第 9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保證型及保護型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期貨信託基金。第一項所稱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係指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藉由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護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保本比率應達投資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其因保本操作之需要,得將資產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或以定期存款保持之。定期存款應存放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其最高比率不予限制。期貨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其範圍限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遵守相關規範。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證業務,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本國銀行。保護型期貨信託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第 10 條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子基金不得為向第十三條所定對象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不得為組合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