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原則上各種民事紛爭經當事人同意後,均可聲請「調解」,包括已進入訴訟程序而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事事件,以及政府機關立於私人地位時與民眾所發生的民事糾紛。至於「和解」除了「訴訟外的和解」之外,尚有「訴訟上的和解」,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C:根據釋字第392 號解釋,認為只有純屬法院的法官,才可以擁有決定羈押與否的羈押權,藉以制衡行政權。因此,對於「重大犯罪被告或嫌疑人有串證、逃亡之虞時」,檢察官如認為有必要,須向法官聲請「押票」才可將被告羈押於看守所。D:須先經「起訴」;當法院收到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後,除了有特殊原因而判決「免訴」或「不受理」外,法院會排定開庭審理日期,並通知檢察官和被告到場進行「言詞辯論」。
【Syuan-yu Chen】評論
三級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