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投資於境內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投資境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8.5%計算可扣抵稅額,每人上限為新 臺幣 8 萬元
(B)投資境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8.5%計算可扣抵稅額,每一申報戶上 限為新臺幣 8 萬元,或採 28%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C)投資境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所得 80 萬元,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D)投資境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所得 200 萬元,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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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愛睡的綿羊】評論

1. 合併計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稅公式:應納稅額=[(其他所得+股利所得)x稅率]-累進差額-(股利所得x8.5%)合併計稅制,就是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淨額適用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按領到股利的8.5%計算可扣抵稅額,但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折抵上限。2. 分開計稅:股利以單一稅率28%計稅公式:應納稅額=(其他所得x稅率)-累進差額+(股利所得x28%)若選擇分開計稅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統一以領到股利的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二種方式擇優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