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ay147258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23條改至100人了
【用戶】556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今年改的喔??
【用戶】h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