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ting Huan】評論
名 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tenhome.tw】評論
當初設計照顧年齡12歲,通過法今二歲到六歲,這會讓人搞混〜建議刪除!
【YO】評論
建議選項C)二歲到六歲改為(C)兩歲到入國民小學前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82.目前教育部爲幼托整合正在研擬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其內容照顧的年齡層是(A)十二歲以下(B)六歲以下(C)二歲到六歲(D)零到二歲修改成為82.目前教育部爲幼托整合正在研擬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其內容照顧的年齡層是(A)十二歲以下(B)六歲以下(C)兩歲到入國民小學前(D)零到二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