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改變是短痛 故步自封是長痛】評論
⋯⋯定時炸彈
【柯吉霸(109經濟部國營企】評論
法規廢止
【Iris An】評論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