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YN】評論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