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住於基隆,乙則住桃園,甲乙2 人因調職關係,甲以其基隆之房屋與乙在桃園之房屋訂定為相互移轉財產權之契約,該契約稱之為?
(A)買賣
(B)交互計算
(C)互易
(D)贈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4443
統計:A(207),B(269),C(5654),D(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罰金=財產權

用户評論

Mei】評論

買賣:以金錢作為交易。互易:以金錢以外作為交易。以物易物。

Ying】評論

民法第398條

A.m. Liao】評論

互易:以金錢以外作為交易。以物易物。

願得一心人】評論

買賣:以金錢作為交易。互易:以金錢以外作為交易。準用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

沐風】評論

買賣:以金錢作為交易。互易:以金錢以外作為交易。以物易物。互易的物或權利瑕疵擔保,準用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交互計算,乃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差額之契約(民法第四○○條)。常發生在雙方經常交易,懶得每次以現金交易,而以月結或約定時間一次結清,不夠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