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 有,而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B)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C)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貨物抵償債務人
(D)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4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ping】評論

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

愛睡的綿羊】評論

視為銷售貨物:★、★★★★★★★、★★、...

星星】評論

第 15-1 條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