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榜٩(ˊᗜˋ*)و】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A) 第九條第一項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B)第九條第八項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C)第九條第四項 第五款(申請+審查會)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五、縣(市)長。(D)第九條第三項 1. 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簡任10職等以上)2. 無需申請許可: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第 9 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C是(申請+審查會)審查會---內政部 + 國家安全局 + 法務部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組成Thanks(・`д´・)ノ ファイ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