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 J】評論
客戶向金管會投訴,並不能.....觀看完...
【一定會上榜】評論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
【Alice Alice】評論
★ 5 ★★★★★★★★★★★★★,...
【衝刺中】評論
第5條﹝1﹞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一)客戶加開帳戶、新增儲值卡記名作業、新增註冊電子支付帳戶、保額異常增加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 (二)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