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否則應繳代金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之解釋及理由,下列何者正確?
(A)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無效
(B)該規定侵害營業自由權,應於 1 年後失效
(C)該規定合憲,但若須繳納代金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未來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
(D)該規定合憲,但應檢討以員工總人數是否逾 100 人之分類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3611
統計:A(60),B(20),C(449),D(108),E(0)

用户評論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719 號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理由書 節錄  (D)基於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系爭規定乃規範於政府採購制度下,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一百人為分類標準,使逾百人之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負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以及未達比例者須繳納代金之義務,在政府採購市場形成因企業規模大小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按系爭規定所以為差別待遇,係因國內員工總人數逾百人之廠商,其經營規模較大,僱用員工較具彈性,進用原住民以分擔國家上開義務之能力較高;且系爭規定所為進用比例為百分之一,以百人為差別待遇之分界,其用意在降低實現前開目的所為差別待遇造成之影響。至於此一差別待遇對於目的之達成,仍應有合理之關聯,鑑於現今原住民所受之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程度,通常於就業市場中之競爭力處於相對弱勢,致影響其生活水準,其所採取之分類與達成上開差別待遇之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牴觸。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理由書 節錄(C)國家所採取原住民族之保障扶助發展措施原有多端,系爭規定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屬其中之一環。然因此所能提供者,多屬短期或不具技術性之工作,難以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之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國家仍應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踐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並應就該積極優惠措施,依國家與社會時空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