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門暗器】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A)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2/3)之出席,及出席人 2/3 同意,方得通過(B)大法官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2/3) 之出席,以出席人 1/2 同意行之(C)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D)大法官每月(每星期)開會 4 次(3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第15條)
【byby】評論
第15條 大法官每星期開會3次 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另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數字3出現的頻率很高
【發發發】評論
最佳解的D 不是每月三次是每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