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B)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C)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D)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75439
統計:A(5),B(3),C(29),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教學相長少設鑽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提出1.(總統)、2.(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法庭之審理事項1.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審理政黨違憲案解散案 3.解釋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用戶】教學相長少設鑽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  院司、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  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第 20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  之。大法官會議職掌: 1.為全國統一解釋憲法及法律(需依程序為之,否則不受理) 2.需達出席標準(即出席2/3人,2/3同意)  憲法法庭必要時可準用憲法法庭開庭規定對釋憲案行言詞辯論

【用戶】loverlover55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第52條(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用戶】林孟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B立法院決議通過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