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t Wu】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左列之物沒入之:一 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二 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於否,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本題應修正為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