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調解屬機關申請者,廠商不得拒絕
(B)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C)工程採購如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致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D)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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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咩嘿嘿】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機關與廠...

陳芳逸】評論

第 85-1 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