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有關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
(B)除本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得公告事項外,承辦人不得洩漏其他廠商就標案提出之疑義內容
(C)承辦人違反本項規定可能成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罪
(D)承辦人W洩漏廠商X就標案疑義內容予廠商Y,惟X嗣後未參標,則W不違反本項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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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hilo Wu】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 機關辦理招標,...

Hu602003】評論

第 34 條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陳芳逸】評論

第 41 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