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香君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58條(行政院會議)Ⅰ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Ⅱ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變花樣考法條而已,竟然錯。不該。
【用戶】Jie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沒有錯。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正副院長和當中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皆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所以相關人事同意權是立法院的職權,不是行政院的。(A)當然就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