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江小慈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對不起...看錯...根據 特教法 第27條 規定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 由中央主官機關定之舊法是 各級主管機關...新法是 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用戶】yi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學輔導→各級主管機關酌減人數及提供人力資源→中央主管機關